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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执1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浙江上河茶叶机械有限公司、叶金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河茶叶机械有限公司,叶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1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上河茶叶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金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4民初1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金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金宝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金宝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叶金宝(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34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长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伟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