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鸿儒与陈立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鸿儒,陈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64号申请人李鸿儒,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韩艳波,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陈立祥,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李鸿儒诉陈立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鸿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3日作出(2015)牙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立祥给付执行款32876元,利息24617.5元,诉讼费1237元,公告费464.6元,共计59195.1元,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立祥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