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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辖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锦丰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锦丰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北湖路**号*层。法定代表人:蒲勇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号。法定代表人:曾宪权,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锦丰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阳春路***号(阳春家园)*幢*单元*层*号。负责人:陈胜启,经理。上诉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锦丰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15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数码港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及提交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分包合同书》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南充市高坪区辖区,故高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数码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