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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邢某某,郑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82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0年6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邢某某,男,1962年8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郑某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王某某、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王某某、邢某某共同负担。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