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8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孙建与赵飘飘、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赵飘飘,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469号之一原告:孙建,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俭剑,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飘飘,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被告:李金龙,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原告孙建与被告赵飘飘、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孙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845元,由原告孙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