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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8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孙建与赵飘飘、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赵飘飘,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469号之一原告:孙建,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俭剑,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飘飘,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被告:李金龙,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原告孙建与被告赵飘飘、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孙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845元,由原告孙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