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仁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尹明、郑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仁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明,郑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民初419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仁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8号博雅园小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白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生,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明,无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系被告尹明弟弟),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郑琳,教师,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仁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汇物业公司)诉被告尹明、郑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汇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告尹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仁汇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8079元、二次垃圾转运费120元,以上共计8199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8日,原告与内蒙古龙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接受该公司委托为博雅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高层每平米每月1.95元。原告自签订合同以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管理小区范围内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环境卫生清洁,公共秩序良好,得到了广大业主的认可。被告拖欠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72.62平方米×1.95元/月平方米×24月=8079元、二次垃圾转运费120元,经原告多次催缴拒���交纳。被告的欠费行为已经影响了广大交费业主的利益,也影响了小区的正常运转,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尹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交纳2014年物业费,可原告并未按照服务手册中第十页有关消防安防的规定启用安装安防监听系统和一卡通,直至2015年8月才开始使用安防系统和一卡通,在未启用期间,小区内人员复杂,出入自由,期间被告被入室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由于原告并未按照合同履行责任义务,并造成被告财产损坏,所以被告拒绝交纳物业费。郑琳未答辩。本院认为,尹明承认仁汇物业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认仁汇物业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内蒙古��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仁汇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尹明、郑琳作为博雅园小区业主(房屋面积为172.62㎡),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与被告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对于被告所述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的其他抗辩理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起诉。被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应交纳物业服务费8079元(172.62㎡×1.95元/月/㎡×24个月),二次垃圾转运费12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系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明、郑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仁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079元,二次垃圾转运费120元;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仁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尹明、郑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