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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东红与王春霞、高会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红,王春霞,高会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拟稿人:马宏坤核稿人:马宏坤签发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29民初3268号原告:张东红,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鸦鸿桥镇解放村。被告:王春霞,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窝洛沽镇董庄子村。被告:高会来,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窝洛沽镇董庄子村。原告张东红与被告王春霞、高会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东红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王春霞、高会来所有的4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东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春霞、高会来所有的4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马宏坤人民陪审员郭丹丹人民陪审员刘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冯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