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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金志林与李鑫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志林,李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金志林,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李鑫华,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志林与被执行人李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鑫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鑫华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8月4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执行局听证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健椿审判员:洪勤方人民陪审员:何通案件承办人:盛幼奋代书记员:吴江龙评议内容:(2017)浙0111执929号申请人金志林与被执行人李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是否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记录如下:陈健椿:(2017)浙0111执929号一案,能否终结进行评议,你们先发表一下意见。李中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我认为,本次执行可程序终结。吴江龙:从执行案卷材料来看,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我认为,本次执行可程序终结。陈健椿:同意上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2017)浙0111执92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中林:没有补充意见。吴江龙:没有补充意见。陈健椿:经合议庭评议,达成一致意见,决议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2017)浙0111执9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书记员: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案件终结执行裁决呈批表执行案号(2017)浙0111执929号申请人金志林被执行人李鑫华执行依据(2016)浙0111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日期2017-02-15案件基本情况标的200000元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情况已支付案款元受理费元执行费元被执行人是否下落不明是银行存款普查情况无房产车辆普查情况无申请人提供线索核查情况无综治调查情况无入户调查情况无风险评估情况无司法求助情况首次启动司法求助日期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拘留、罚款执行阶段性结果申请人自愿撤回或同意终结√依职权和解承办人意见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资产。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承办人:2017年月日实施组长意见综合科意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