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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曹小刚、刘锐萍、黄天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黄天文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小刚,刘锐萍,黄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27-2号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县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明。被执行人曹小刚,男,生于1982年1月7日。被执行人刘锐萍,女,生于1984年1月22日。被执行人黄天文,男,生于1978年4月12日。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曹小刚、刘锐萍、黄天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327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曹小刚、刘锐萍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和(2016年8月31日前)利息5572.80元,合计105572.80元及至借款还请之日的利息;黄天文对其借款本金及利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11元,由曹小刚、刘锐萍负担。判决生效后,三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限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天文的银行的存款12000.00元予以扣划。划拨至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县支行城关分理处26335201040001646的账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