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黄孝宽与许世天、姚三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4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黄孝宽,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许世天,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姚三凤,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执行黄孝宽与许世天、姚三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武审判员 甘广建审判员 何少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