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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光荣与张成刚、何布斌、何荣、刘德宝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荣,张成刚,何荣,刘德宝,何布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荣,男。被执行人张成刚,男。被执行人何荣,男。被执行人刘德宝,男。被执行人何布斌,男。申请执行人李光荣与被执行人张成刚、何荣、刘德宝、何布斌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成刚、何荣、刘德宝、何布斌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李光荣经济补偿款12824元。申请执行人李光荣申请执行标的13389元。本案在执行中,经过执行网络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成刚、何荣、刘德宝、何布斌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张成刚、何荣、刘德宝、何布斌涉及同类糸列案共计十五案总执行标的208280元已由被执行人张成刚、何荣二人私下借给同村杨桂亭。为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被执行人张成刚、何荣进行了司法拘留,迫使被执行人张成刚履行执行款35000元,何荣履行执行款10000元。后经对村、社调查被执行人张成刚、何荣、刘德宝、何布斌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主要是依靠农业生产及外出打零工维持生活,刘德宝属贫困户扶贫对象。四被执行人现均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李光荣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张成刚、何荣二人已通过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向杨桂亭追索该案款。现已将执行回执行款45000元按比例给申请执行人李光荣兑付执行款3000元,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李光荣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再恢对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国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