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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小平、孙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小平,孙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002号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赣江大道与富川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胡聪,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德平,公司法务经理。被告:成小平,男,1977年10年17日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孙琴,女,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系成小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小平、孙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成小平的鄂D×××××号本田小车一辆及位于湖北省洪湖市龙口乡利国村的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域滩涂养殖证号:鄂洪湖市府(淡)养证[2014]第00160号】,或者冻结被告成小平湖北农村商业银行洪湖营业部81010000325896552账号的银行存款420000元,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成小平的鄂D×××××号本田小车一辆及位于湖北省洪湖市龙口乡利国村的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域滩涂养殖证号:鄂洪湖市府(淡)养证[2014]第00160号】,查封期限二年,或者冻结被告成小平湖北农村商业银行洪湖营业部81010000325896552账号的银行存款4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彭星基审判员  肖 焰审判员  龚金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