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陶贤海诉黄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贤海,黄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427号原告:陶贤海,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黄丽华,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陶贤海与被告黄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陶贤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陶贤海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乐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