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446号原告:李某。被告:田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8月相识。201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琐事致发生吵嘴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田某某自2009年至今一直在西安市碑林区居住,西安市碑林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付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