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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446号原告:李某。被告:田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8月相识。201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琐事致发生吵嘴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田某某自2009年至今一直在西安市碑林区居住,西安市碑林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付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