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297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297号原告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木浪环新北弄。法定代表人孙有根。委托代理人谢丽敏,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傅大银,系公司员工。被告冯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期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厉昱中审 判 员 刘辉云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姚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