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长生与被执行人何先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生,何先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319号申请人:冯长生,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执行人:何先学,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申请人冯长生与被执行人何先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32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申请人租金1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55元、执行费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何先学存款600元,申请人领走兑现款520元,余款1173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执行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3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王国红审判员 邓 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