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XXX与王欣、雪云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王欣,雪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1985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欣,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雪云霞,女,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关于XXX申请执行王欣、雪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0182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专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豫0182执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任明周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平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