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北省中药材有限公司、武汉人福康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省中药材有限公司,武汉人福康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发展大道115号。法定代表人:熊永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劲梅,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人福康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00号五楼。法定代表人:刘克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勉,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被告为与被上诉人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履行合同的事实未予查明;且湖北省中药材有限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对《往来款项对账函》上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该鉴定的结果涉及本案事实认定,而一审法院未进行鉴定,导致本案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重审。上诉人被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5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 浩审判员 胡铭俊审判员 易齐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卢宇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