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7980刘忠运与顾建荣、徐月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运,顾建荣,徐月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980号原告刘忠运。委托代理人滕义富。委托代理人华伊宁。被告顾建荣。被告徐月华。委托代理人李长明。委托代理人田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运与被告顾建荣、徐月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忠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4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32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钱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