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程忠志与姜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忠志,姜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程忠志,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被执行人姜鹏,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金苹果小区。申请执行人程忠志与被执行人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48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2017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3、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阿里巴巴与京东网上银行、车辆管理所及证券机构,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姜鹏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4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为良审判员 刘大海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