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戴初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61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初财,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0年8月27日假释,2012年5月16日假释期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游元粦,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榕捷,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初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请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初财及其辩护人游元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戴初财在福州市台江区象园小镇门口,将重0.8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与吴某。2017年4月7日1时许,被告人戴初财在福州市台江区象园路聚牛园潮汕牛肉火锅城楼梯旁,将重0.79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与张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初财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被告人戴初财系累犯,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建议对被告人戴初财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戴初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辩护人辩称,1、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的犯罪;2、本案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戴初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4、其到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上线的手机号码和籍贯、年龄等重要信息,还协助辨认上线,对公安机关抓获其上线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应认定有立功表现。故请求依法对被告人戴初财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扣押的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刑侦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等书证;证人张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戴初财的供述和辩解;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刑侦大队出具的称量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戴初财对涉案毒品、毒资、作案地点及证人的辨认,证人吴某对涉案毒品、作案地点及被告人戴初财的辨认,证人张某对涉案毒品、毒资及被告人戴初财的辨认等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刑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戴初财与证人吴某、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初财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1.6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初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初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戴初财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戴初财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上线的姓名、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并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上线的联络方式,公安机关据此将同案犯抓捕到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初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6PLUS手机(号码为1865064****)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岚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文豪附:本案判决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