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某与许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许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67号原告:曹某,男,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许某,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曹某与被告许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谭自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2014年10月7日前,许某承包泌阳县郭集镇某中教学楼期间将教学楼房门加工、安装工程按照10730元的价格承包给我。该教学楼房门加工、安装完成后,2014年10月7日,许某让其父亲文全生经手写下欠条某中工地买门款壹万零柒佰叁拾元整。许某为躲避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拖欠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许某偿还原告拖欠的楼房门加工、安装工程款合计1073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案时提供的一份书证显示经手人为文全生,该证据无法证明该原告与被告存在法律上���害关系,因此原告据此以许某为被告系主体不适格,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曹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