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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建伟,王晶晶,王仁强,廖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法定代表人徐庆国。委托代理人:郑金明,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严建伟,男,1977年7月7��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王晶晶,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王仁强,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廖玉兰,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江山市市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建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772号判决书已经于2016年12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建伟归还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王晶晶、王仁强、廖玉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严建伟名下银行存款9500元、扣划王仁强银行存款23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197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剩余9203元执行款支付给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上述四被执行人无车辆、商品房等财产登记信息,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5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