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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正武、汤荣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正武,汤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228-1号申请执行人:高正武,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汤荣贵,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高正武与被执行人汤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汤荣贵及其配偶王爱国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汤荣贵配偶王爱国名下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培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