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黎纯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8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纯贵,男,土家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1月2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纯贵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01月17日下午,被告人黎纯贵饮酒后驾驶其无牌证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拉运白菜前往县城黑沙坝菜市贩卖。16时22分,其行经德江县玉水街道茶林街育才小学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4.1mg/100ml,经抽血送检,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黎纯贵因饮酒驾车于2015年8月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其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认为被告人黎纯贵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坦白;2、因饮酒驾车受过行政处罚。认定的证据有:①被告人黎纯贵供述;②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及现场测试照片;③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④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身份证等。建议对被告人黎纯贵判处拘役1至2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纯贵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纯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黎纯贵被交警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饮酒驾车被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可酌情从重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评估,其适宜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纯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安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田钰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