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瑞与徐平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徐平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670号原告:郭瑞,农民。被告:徐平平。原告郭瑞诉被告徐平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郭瑞于2017年8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郭瑞负担。审判员 杜娜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