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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满常周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满常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84号罪犯满常周(乳名小三),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1)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满常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29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9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6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满常周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满常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间,获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因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全部履行。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满常周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满常周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具有从严情节,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满常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至2027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