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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德志与被执行人史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399号范德志、史彦军:申请执行人范德志与被执行人史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彦军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范德志交付赔偿款9822元及诉讼费555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史彦军负担。本院作出的(2016)辽0604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姜曼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