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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军艳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2刑初56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艳,女,1973年5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高中文化,居民,现住三原县。2017年5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依法逮捕。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勇,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艳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慕亚菁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艳及辩护人吴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王军艳以给被害人谢某1办理企业统筹为由收取谢某1现金6000元。2016年8月份,被告人王军艳在办理统筹一事毫无进展的情况下又以事基本上办好为由收取被害人现金5000元,后王军艳于2016年9月去山东,并将上述11000元用于自己日常住宿、吃饭等开销。案发后,王军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前夫李某1向被害人谢某1退还赃款11000元,被害人谢某1对被告人王军艳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2017年5月4日被告人王军艳被西安铁路公安处临潼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依法逮捕。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军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网追逃登记表、西安铁路公安处临潼车站派出所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借条复印件、收条及谅解书,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证人任某1、高某1的证言,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军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以自己可以为被害人办理养老统筹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军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军艳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告人王军艳的前夫向被害人谢某1退赔了11000元,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对其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军艳悔罪态度较好,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王军艳适宜社区矫正。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王军艳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军艳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瑾人民陪审员 雒 莉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樊 洁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