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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志刚与付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刚,付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791号原告:周志刚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吕印华男,1953年6月2日生,汉族,工人,住尚志市。被告:付伟男,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原告周志刚诉被告付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周志刚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承担。审审判员 高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思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