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XX军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4刑初84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军,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兴伟、于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XX军饮酒后驾驶鲁BVOL**号沃尔沃牌小型越野车沿泰康镇府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蒙中西侧大门门前时,追尾同向由陈某驾驶的沪C7DP**号三菱轿车,后因车辆失控再次追尾同向由被害人倪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车上乘坐着李某某),事故造成三车损坏、被害人倪某某、李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倪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XX军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侦查,被告人XX军于2016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军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XX军饮酒后驾驶鲁BVOL**号沃尔沃牌小型越野车沿泰康镇府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蒙中西侧大门门前时,与同向由陈某驾驶的��C7DP51号三菱轿车追尾相撞。后因鲁BVOL**号沃尔沃牌小型越野车失控,再次与同向由被害人倪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车上乘坐着李某某)追尾相撞。事故造成三车损坏,被害人倪某某、李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倪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XX军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XX军于2016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XX军与被害人倪某某、李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XX军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XX军的自然状况,系成年人,符合刑事犯罪主体资格。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实案件的受理和侦破情况,及被告人XX军系传唤到案。3.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XX军在案发时已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4.杜蒙县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杜公认字[2016]第10009号,证实被告人XX军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5.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证实被告人XX军无前科、劣迹。6.鉴定意见通知书杜公(巡)鉴通字[2016]96号,证实被害人的损伤结果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及送达的日期。7.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证实交通民警于2016年6月20日19时59分在事故现场对被告人XX军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52mg/100ml。8.证人陈某2016年6月21日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0日晚上6点左右,我驾驶汽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蒙中门前的时候,突然我车就被撞了,然后我的车就在公路上转了几圈以后才停下来。我下车后看见我的车头冲南横在公路上,我又看见路南侧人行道上停着一辆车,等我走到那辆车附近的时候,我看见有一个女的被压在车前面了,之后我就喊了几个人把这个女的给拽出来了,我问是谁开的车,过来一个男的跟我说是他开的车。9.证人邹某某2016年6月22日的证言,证实自己与XX军是朋友关系,2016年6月20日晚上6点钟左右,我坐在XX军车副驾驶位置上,由西向东行驶到泰康镇蒙中门前的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没看见整个事故的经过,因为我睡着了,迷迷糊糊就听见有刹车的声音,之后我的身体就前倾了,然后我就听见“咣”的一声,气囊就弹出来了,车里全是烟。我下车就看见王��军车底下有一个女的,我们找了几个人把这个女的给拽出来了。还有一个轿车停在公路中间,车头冲南,XX军车旁边倒着一辆电动车。事故发生的当天中午,XX军在让胡路区的一个饭店喝了两瓶啤酒。10.被害人倪某某2016年6月27日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20日下午7点钟左右,其驾驶电动车沿府前路由西向东行驶,之后什么事都不知道了,等我清醒的时候已经在医院了,被撞的事还是听家里人说的。11.被告人XX军2016年6月20日、2016年9月28日、2017年4月7日供述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其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一致,同时供述了在事故发生当天下午2点钟左右,和邹某某还有几个朋友在大庆让胡路区喝了2瓶啤酒。12.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2016]交鉴字(痕)B07003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证实鲁BV0L**号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角部刮撞破损痕迹特征与沪C7DP**号三菱牌小型轿车尾部刮撞破损痕迹特征相吻合,符合两车接触碰撞的痕迹特征;鲁BV0L**号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前端中部刮撞破损痕迹特征与立马牌两轮电动车尾部左侧刮撞破损痕迹特征相吻合,符合两车接触碰撞的痕迹特征。1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黑杜)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61号,证实被害人倪某某体表具有多处明确的外伤史,右耳廓缺失约2/3大小已构成重伤二级。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5.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4刑初84-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XX军已与被害人倪某某、李某某达成��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XX军当庭自愿认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XX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美娜审 判 员 徐 东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圆圆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