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8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487号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厂县西环路消防大队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5504384021。法定代表人杨雷,经理。被告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319Y。法定代表人田军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亚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