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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振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振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73号罪犯刘振江,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0)台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江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8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以鲁滕狱建字[2017]第258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至16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振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七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间,获表扬奖励七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十万元,服刑期间履行二万元。���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刘振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银行缴款单、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狱内消费明细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2017年5月24日,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司法局出具台司评字(2017)第3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刘振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建议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十万元未全部履行,假释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振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