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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庄凯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庄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180号原告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定代表人魏延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婵,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法铂,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耿学彤,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第三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亚鸽,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庄凯,男,,住西安市雁塔区。本案在审理原告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海军代理审判员  蒋漱玉人民陪审员  曹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