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12012淮杰(吴江)塑胶加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晶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杰(吴江)塑胶加工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晶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012号原告:淮杰(吴江)塑胶加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开发区运东分区。法定代表人:郭文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峰,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洋,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晶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机场路北侧、联合路东侧。原告淮杰(吴江)塑胶加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晶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原告淮杰(吴江)塑胶加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杰(吴江)塑胶加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杰(吴江)塑胶加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214元,减半收取13607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07元,由原告淮杰(吴江)塑胶加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梦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