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财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娄底博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赵广勇、赵琴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娄底博旺贸易有限公司,赵广勇,赵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167号申请人娄底博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湖南科仕达胶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段伟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赵广勇,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赵琴,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赵广勇之妻。申请人娄底博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广勇、赵琴的银行存款951304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广勇、赵琴的银行存款951304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福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