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夏雪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夏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津0119刑医1号申请机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夏雪,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居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夏雪在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同日,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撤销案件,将夏雪释放,并送至蓟州区安定医院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法定代理人夏某,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系被申请人夏雪之父。指定诉讼代理人耿丽,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公诉医申〔2017〕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夏雪强制医疗。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晶晶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夏雪的法定代理人夏某及其指定诉讼代理人耿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涉案精神病人夏雪于2017年6月1日22时许,在自己家中持菜刀将其母亲田某砍死。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鉴定人夏雪作案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涉案精神病人夏雪后被告发归案。被申请人夏雪的法定代理人夏某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同意对被申请人夏雪进行强制医疗,并表示今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希望能够解除对夏雪的强制医疗,由其照顾夏雪。被申请人的指定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同意对被申请人夏雪进行强制医疗。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夏雪系被害人田某(殁年63周岁)之女。2011年3月,夏雪因精神疾病到天津市安定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狂躁发作”。2012年6月,夏雪因精神疾病再次到天津市安定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17年6月1日22时许,夏雪在蓟州区渔阳镇渔阳南路胜达家园2号楼1单元602号自己家中,持菜刀将田某砍死。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田某系被他人使用菜刀多次砍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鉴定人夏雪在2017年6月1日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7年6月1日,被鉴定人夏雪在实施作案行为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天津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注销证明、住院病例、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照片,天津市蓟州区人民医院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仇某、王某、夏某、陈某1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夏雪实施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夏雪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夏雪目前正处在疾病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夏雪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夏雪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闵 鹏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