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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中南商酒店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芳,蔡文举,蔡爽,郑州中南商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841号自诉人刘中芳,女,1962年10月18日好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自诉人蔡文举,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自诉人蔡爽,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人郑州中南商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通泰路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康明群。自诉人刘中芳、蔡文举、蔡爽以被告人郑州中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中芳、蔡文举、蔡爽因被告人郑州中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中芳、蔡文举、蔡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中芳、蔡文举、蔡爽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