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天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天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377号罪犯孟天喜,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温鹿刑初字第1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天喜犯抢劫罪,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令追缴参与违法所得并退赔赃物折价款及赃物。被告人孟天喜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15日以(2009)浙温刑终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孟天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天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五个表扬。罪犯孟天喜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天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天喜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至2025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姚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