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富盛钢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富盛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正德宏远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芦学功,夏凤清,芦德军,李炳荣,李炳升,陈广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98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张湧,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睿,该行职员。被申请人:天津市富盛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表人:芦德军,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正德宏远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表人:梁玉春,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芦学功,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申请人:夏凤清,女,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申请人:芦德军,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申请人:李炳荣,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申请人:李炳升,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申请人:陈广花,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富盛钢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正德宏远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芦学功、被申请人夏凤清、被申请人芦德军、被申请人李炳荣、被申请人李炳升、被申请人陈广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富盛钢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正德宏远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芦学功、被申请人夏凤清、被申请人芦德军、被申请人李炳荣、被申请人李炳升、被申请人陈广花的12515014.22元进行查封。担保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正德宏远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静海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