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2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兰某1与何某、兰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1,何某,兰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035号原告兰某1,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何某,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被告兰某2,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1诉被告何某、兰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1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兰某1负担。审 判 长  刘耀斋审 判 员  陈恩峰人民陪审员  王松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