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宗桧与石俊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宗桧,石俊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556号原告:申宗桧,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俊芳,女,1952年5月1日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宗桧与被告石俊芳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闫纪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