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成慧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慧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414号原告:成慧明,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200号。主要负责人:卢激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慧明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成慧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慧明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成慧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