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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终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营口晚报社与被上诉人��口市站前区鹏宇体育用品商店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营口晚报社,营口市站前区鹏宇体育用品商店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2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晚报社,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刘敏,总编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市站前区鹏宇体育用品商店,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郑营,该商店经理。营口晚报社因与营口市站前区鹏宇体育用品商店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照上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及电话,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开庭传票,上诉人营口晚报社无正当理由拒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营口晚报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洪稷审判员  秦振敏审判员  朱隆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朗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