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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义乌市飘驰服饰有限公司与丁强强、何小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飘驰服饰有限公司,丁强强,何小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2854号原告:义乌市飘驰服饰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699号金茂大厦1815室。负责人:顾晓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维勇,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桂娟,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强强,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何小妹,女,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奕庆,浙江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敏,浙江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义乌市飘驰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强强、何小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义乌市飘驰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强强、何小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飘驰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义乌市飘驰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强强、何小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2034元,由原告义乌市飘驰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丽芳人民陪审员  王秋红人民陪审员  修智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史冰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