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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凤艳与额尔敦朝鲁、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艳,额尔敦朝鲁,秋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065号原告:孙凤艳,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医院医生,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额尔敦朝鲁,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秋月,女,1999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法定代理人:额尔敦朝鲁,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原告孙凤艳与被告额尔敦朝鲁、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孙凤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凤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艳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保全费220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3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褚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