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生明与被执行人李国福、李胜军、李文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生明,李国福,李胜军,李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齐生明,男,1948年7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被执行人:李国福,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被执行人:李胜军,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被执行人:李文会,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生明与被执行人李国福、李胜军、李文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胜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胜军8000元执行款,案件执行费140元后,双方于2017年8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齐生明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124执490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杨 瑛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