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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生明与被执行人李国福、李胜军、李文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生明,李国福,李胜军,李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齐生明,男,1948年7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被执行人:李国福,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被执行人:李胜军,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被执行人:李文会,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生明与被执行人李国福、李胜军、李文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胜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胜军8000元执行款,案件执行费140元后,双方于2017年8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齐生明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124执490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杨 瑛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