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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郗凤萍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凤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51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郗凤萍,女,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2017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郗凤萍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郗凤萍于2017年6月16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政府值班室内妨害乡政府值班人员工作,后妨害出警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东风派出所民警牛某依法执行职务,将其左侧面部踹伤、右手腕部抓伤、右手背咬伤。后被告人郗凤萍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郗凤萍补偿了牛某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郗凤萍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郗凤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郗凤萍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郗凤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