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郝素华与李化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素华,李化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2095号原告:郝素华。被告:李化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素华诉被告李化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夏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