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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章苏洁与廖于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苏洁,廖于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711号原告:章苏洁,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廖于阳,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章苏洁与被告廖于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章苏洁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苏洁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苏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章苏洁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友奎人民陪审员  秦伦云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柳云浩 来源:百度搜索“”